幼儿教师课程目标表述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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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数人主张从幼儿的角度表述,以促使教师的注意力向儿童转移,克服以往教育中教师过多注意自己“教”的行为,而忽视幼儿的“学”和“学的效果”的倾向。
目标分类
幼儿园课程目标按其性质一般可以分为行为目标和表现性目标(或称非行为目标、一般性目标)。所谓行为目标,是指用一种可以具体观察或测量的幼儿行为来表示的对教育效果的预期。每一项行为目标应该包括三个构成要素:核心的行为、行为产生的条件和行为标准。核心的行为往往要用一个操作性动词表示,如“说出”、“指出”、“区分”等;行为产生的条件是指明这种核心行为发生的特定情境或方式,如“不需提醒,能饭后漱口”,“能模仿榜样连贯地完成体操动作”等;行为表现标准则是对学习结果的叙述,如“会唱3/4拍的歌曲”,“能分辨故事中人物行为的对与错”等。有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方面的目标,采用行为目标比较有效,而情感态度之类的目标则难以用行为目标表述。
表现性目标是一种非特定的、较广泛的目标,它描述的是学习者(幼儿)身心的一般变化。如“知道水的用途和重要性,能节约用水”;“适应幼儿园的集体生活,情绪稳定、愉快”等。表现性目标比较适合表述中远期目标,也可以表述难以用具体行为来表述的那些情感态度类的目标,同时,由于它的非特定性,有人主张用它来代替行为目标,以保证课程活动的弹性,为幼儿主动地学习与发展创造条件。
表述方法
不同层次的目标要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一般来说,总目标是无法表述得太具体的,只能原则性地指出目标涵盖的范围和方向。其余各层皆应是总目标的具体化。目标层次越低,应表述得越具体、越具有可操作性。
对于单元目标来说,一般要求:①表述要明确,与上层目标的关系要密切,要比较直接。②目标的涵盖面要广,应包括知识的学习、能力的培养、操作技能和情感态度方面的学习与发展。单元的目标要有重点,但必须兼顾各个方面。③目标要有代表性,每一条均是单独的内容,不要有交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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