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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关于违反教师资格的处罚规定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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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论在地球的哪个角落,凡事都有赏罚,一个人无论对与错,都会得到相应的奖励与处罚,而教师资格也是一样的,如果你违反了国家的一定规范,就要接受处罚。那么大家都来看看2014年关于违反教师资格的处罚规定有什么内容吧!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再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大家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怀着一颗责任心,对自己的职业抱着一种尽心尽责的态度,就不会给自己带来犯错的机会,大家要珍惜不易得来的机会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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