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考)北京2015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对象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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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教师资格国考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以下是北京2015年下半年统考教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对象说明。
一、考试对象
符合基本报考条件,并且想获得教师资格证的北京户籍或人事档案在北京的人员;可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的户籍或人事关系其一在京。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学历要求:
(1)幼儿教师资格: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非师范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资格: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非师范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
(3)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非师范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应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注:在京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其中大专在校学生须在毕业的学年度方可报考(即三年制大专在三年级报考,两年制大专在二年级报考)。
4.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2015年9月1日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幼儿中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第二种类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自2016年起执行)。试点工作启动后,即2015年9月1日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种类教师资格包括申请同学段不同学科的教师资格以及同学科不同学段的教师资格。(例如原认定了初中语文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初中英语教师资格;原认定了初中语文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高中语文教师资格。)
6.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