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相关规定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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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为各位热爱教育行业的人士搜集到了我国关于教师资格证考试的相关规定,无论你是就业人士还是在校学生都不妨看看,以免到时申请时因为不了解而错过,相信下面的介绍会为各位提供到一些帮助,还能让你看到很多人都不知道的内容!
一、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二、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三、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四、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上面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各位可是要记清楚喽,这对于有可能需要补考的是有好处的,而且还可以少走不少的弯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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