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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考点归纳1.5教师及其专业发展

编辑:育德园师(www.ysedu.com)      20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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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师劳动的特点
  教师劳动的本质特点是一种精神生产劳动,是“塑造人的灵魂”的劳动,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在于以下几点:
  (一)教师劳动的复杂性
  教师劳动是复杂的脑力劳动,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教育目的的全面性。教师不仅要教书又要育人,不仅要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发展学生的智力.还要培养学生一定的思想品德,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教育目的的全面性决定了教师教学任务的多样性。
  第二,劳动对象的差异性。教师的劳动对象是学生,作为个体而存在的学生不仅有着先天素质的差异.还有后天环境造成的个性差异。教师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要从学生的实际情况、个别差异出发,有的放矢地进行有差别的教学,使每个学生都能扬长避短,获得最佳发展。
  第三,教育任务的多样性。教师的劳动对象是千差万别的人,教师不仅要经常在同一个时空条件下面对全体学生.实施统一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还要根据每个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
  (二)教师劳动的主观能动性
  教师劳动的主观能动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
  教师的劳动.虽然也要借助于黑板、粉笔、教材、教具和多媒体设备等物质手段,但最主要的还是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比如说教师要研究教材、补充材料、加工知识,才能形成自己的教案。此外,即使是同样的教学内容.也要结合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教师自身认识的提高,在教学方法上不断调整、改进和创新。
  2.因材施教
  教师面对的教育对象是各不相同的,教师必须灵活地针对每个学生的特点,对他们提出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教育教学方法,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3.教师需要“教育机智”
  教育机智是教师良好的综合素质和修养的外在表现,是教师娴熟运用综合教育手段的能力。教育机智可以概括为:因材施教、因势利导、随机应变、掌握分寸、对症下药。
  (三)劳动时间的延续性和劳动空间的广延性
  教师劳动时间的延续性一方面是由于教师工作量比较重,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除了正常的工作时间,教师常常还要利用晚上或休息时间来思考、备课、批改作业、写作。另一方面是指教师的劳动对象是相对固定的学生,教师要通过在教学和生活中不断了解学生的过去与现状,预测学生的发展与未来,检验教育教学效果,获取教育教学反馈信息,准备新一轮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教师的劳动时间具有连续性。
  教师劳动的广延性主要是指教师劳动空间的广延性。一般来说,教师劳动的空间主要在室内.包括教室以及办公室。但由于学生发展因素的多样性以及教育目的的全面性,学生的成长不仅受学校的影响,还有社会和家庭的影响。因此,课堂内外、学校内外都可能成为教师劳动的空问。教师不能只在课内、校内发挥他的影响力,还要走出校门,进行家访、街访,协调学校、社会、家庭的教育影响,以便形成教育合力。有时还适当地根据教学需要带领学生走进社会,进行社会实践教育,以便更好地达到教育目的。因此,教师的劳动具有空间上的广延性。
  (四)教师劳动的示范性
  教师劳动的示范性是指教师言行举止都会成为学生效仿的对象,教师的人品、才能、治学态度等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楷模。由于青少年学生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期,他们各方面还不成熟.具有可塑性、向师性和模仿性等特征。因此作为与学生成长教育息息相关的教师,一言一行都有可能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并不知不觉地成为学生效仿的对象。因此,教师必须加强自身修养,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给学生起到良好的模范作用,
  (五)劳动成果的精神性
  教师劳动的成果是学生个体的发展,是知识的增长、技能的提高、品德的完善,总之是精神性的成果。教师的劳动成果是内在的,精神性的,并不是有形的物质,但教师的这种劳动成果却又是学生今后创造社会财富的一个重要手段。换句话说,教师在间接地创造社会财富。
  (六)劳动的间接性
  间接性是指教师的劳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而是以学生为中介实现教师劳动的价值。教师的劳动并没有直接服务于社会,或直接贡献于人类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教师劳动的结晶是学生.是学生的品德、学识和才能,待学生走上社会,由他们来为社会创造财富。

四、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除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教师还具有其职业特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享有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教师享有的与其职务相关的权益。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
  2.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薪资休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承担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教师依法承担的与其职业职务相关联的责任。依据《教师法》的规定,我国教师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教师职业专业化
  教师职业专业化包括:教师的职业能力素养和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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